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刘雨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6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村***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道***栋***单元****室。2019年12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雨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雨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尚客优酒店开了房间,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刘雨春后来到房间向其购买了300元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约0.2克。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雨春在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悦***小区***栋***单元***室(陈某某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0.1克左右冰毒给陈某某,然后两人在其家中将毒品吸食掉。
3.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雨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尚客优酒店开了8810房间,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刘雨春后来到房间向其购买了400元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约0.2克。
4.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雨春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嘉莱特精典国际酒店开了1568房间,第二天上午,“小雅”和ing、先后来到酒店房间,丁某某先是向被告人刘雨春购买了300元约0.2克左右冰毒,在房间吸食完后,觉得毒品不纯,丁某某又向被告人刘雨春购买了200元0.1克左右冰毒,然后又吸食掉。被告人刘雨春还给了“小雅”一点毒品让其在酒店房间吸食。
5.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雨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尚客优酒店开了8716房间,丁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刘雨春后来到房间向其购买了300元0.2克左右毒冰毒,并在房间内将毒品吸食掉。
6.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雨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尚客优酒店开了8715房间,丁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刘雨春后来到房间向其购买了300元约0.2克左右毒冰毒,并在房间内将毒品吸食掉。
7.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雨春在井冈山大道尚客优酒店8716房间收到“小雅”微信转账700元,卖给“小雅”毒品2粒麻古和1克左右的冰毒。
2019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尚客优酒店8615客房内将被告人刘雨春抓获,并当场查获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一小袋、吸毒工具一套(均已依法扣押)。经现场称重,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的净重为0.1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宾馆住宿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雨春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春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七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约2.63克给他人,并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雨春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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