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赛青峰,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马龙县**街道**组**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0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攀,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8********,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组**号。2005年左右因打架在桑植县被行政拘留;2012年因赌博在澧源镇被行政拘留;2015年因吸毒在老家桑植县被行政拘留;2016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08月07日因吸毒在桑植县被执行强制戒毒。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雪峰,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号。2015年1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0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文华街道建宁东路曲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0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泽方,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街道**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0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青峰、王攀、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中介公司负责人员被告人王攀、张某某(绰号“老金”,在逃)等人,以他们中介公司可以申请消费贷款对客户的信用进行包装提升信用额度并帮助客户办理大额贷款,会帮客户把消费贷款的钱陆续还款为由,哄骗在曲靖的外地传销人员到被告人赛青峰与被告人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等人合伙开设的三家手机店内办理手机消费贷款套现业务,骗取马上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被告人王攀、张某某与赛青峰、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等人经事前共同协商,就如何办理马上金融手机消费贷套现业务,以及骗取的消费贷款套现后如何分成等事项达成一致。赛青峰分别在与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三人为办理消费贷套现业务而合伙开设的三个手机店中各占50%的干股,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三人在各自负责的合伙手机店中占股50%,赛青峰指使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三人在合伙开设的手机店里每办理一个马上金融消费贷款套现业务,从客户的贷款中扣除600至800元不等金额占为己有(后期还扣除前三期还款额),再将剩下的钱全部交给中介公司的王攀、张伟等人。
被告人赛青峰、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伙同被告人王攀、张某某等人在作案期间,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用被害人身份信息从马上金融公司骗取消费贷款共计1020177.25元。其中,被告人赛青峰实施诈骗的金额为1020177.25,获利76600元;被告人刘雪峰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为495551.39元,获利237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为236902.79,获利23700元;被告人施泽方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为214792.02元,获利29200元;被告人王攀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为79410元、获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范某某、查某某、韦某某7人的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赵某某、代某某在卷27名已报案受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赛青峰、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王攀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青峰、王攀、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该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青峰实施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王攀参与实施诈骗的数额巨大。在本案中,被告人赛青峰、王攀、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赛青峰、王攀的行为属主犯,被告人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的行为属从犯。同时,被告人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此外,被告人刘雪峰于2015年1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雪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其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赛青峰、王攀、刘雪峰、王某某、施泽方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材料拾伍册、换押证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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