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雪,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原县**开发区**村**号,现住山东省平原县**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雪的父母因刘雪与肖某丙离婚涉及的房屋问题,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对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诉讼,刘雪及肖某丙为案件第三人。2020年8月27日下午,案件开庭审理,被害人肖某乙受其姐姐肖某丙的委托,代表肖某丙出庭应诉。17时左右,庭审结束后,刘雪与肖某乙在平原县人民法院门口西10米处发生口角,刘雪持刀捅刺肖某乙左侧腹部,导致肖某乙脾脏切除。经依法鉴定,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子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肖某乙住院病例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门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雪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平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明起
检察官助理 王 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雪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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