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刘雪敏,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富民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禄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禄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禄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禄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雪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4月20日、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雪敏与被害人钱某甲在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乡**村**队钱某甲家老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刘雪敏使用屋内的折叠刀刺中钱某某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钱某某系锐器刺破左锁骨下静脉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血迹多份;2.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3.被告人刘雪敏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钱某乙的证言;5.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雪敏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碟2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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