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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雪龙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032号

被告人刘雪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l7年10月2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雪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其律师在场时,被告人刘雪龙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后王某某与陈某某因吵架而分居。2019年11月3日凌晨,陈某某不满杨某某与王某某两人独处,为泄愤纠集被告人刘雪龙及汪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卓某某、薛某甲(均未满16周岁)等人前往乐清市虹桥镇曙光东路25弄东1幢4号401室王某某的租住处殴打杨某某和王某某。随后被告人刘雪龙等人将杨某某带至楼下,再次对杨某某实施殴打,随后陈某某下楼继续对杨某某实施殴打。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徐某某、薛某乙、卓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雪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汪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雪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雪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雪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雪龙在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雪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仕培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雪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补充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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