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49号
被告人刘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乡**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3时许,被告人刘雷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0****)至本市**镇**路**对出路段时,车头右前方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SM****)左后方发生碰撞。碰撞后,李未停车, 刘遂驾车追逐李车,直至双方等车等红灯期间,刘摇下车窗责骂李,李见状闯红灯逃离,刘亦闯红灯紧跟至**派出所门口将李车截停。停车后,刘车上的蒋某某和“东北”(两人均另案处理)下车拉李车门及敲打李车窗,李迅速掉头驾车离开,刘又驾车追逐李车,行驶至莞太路**路口右转时,刘故意驾车撞击李车致李车原地打转后,刘又再次开车撞击李车。被撞后,李再次开车逃离,刘亦继续驾车追逐。在**酒店对出路段时,李驾驶车辆失控撞上花槽,造成李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及车辆(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60885元)损坏的后果。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刘雷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雷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刘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雷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雷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雷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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