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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雷雷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刘雷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期**号**室。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雷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刘雷雷至本市徐汇区上海南站南广场地下通道内的NIKE专卖店,趁试衣之机,窃得该店内NIKE牌女式上装、NIKE牌女式长裤各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778元)。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雷雷至本市徐汇区**广场汇金百货ADIDAS专卖店,趁被害人许某某试鞋之机,窃得许某某放于身边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雷雷于本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发票、工作情况等书证、物证,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刘雷雷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及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雷雷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雷雷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刘雷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雷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雷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雷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雷雷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萍

检察员:张颖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雷雷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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