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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霞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刘霞,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园**号**室。被告人刘霞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2年7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3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霞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刘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霞,听取了被告人刘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霞于2018年12月12日至13日,在江阴市**路**号**幢**室、江阴市**园**号**室开设赌场4次,组织赌客以麻将牌赌“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3000余元。

被告人刘霞于2018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霞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霞开设赌场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霞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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