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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露、古陈楠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刘露,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被告人刘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陈楠,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83********,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号。被告人古陈楠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亚飞,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居委会**楼**号**户。被告人王亚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宫伟,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药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小区**栋**室。被告人宫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0********,汉族,大学文化,盐城市大丰区**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居委会**组。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92466********,单位地址: 射阳县**镇**路,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诉讼代表人凌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丈夫),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被告单位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露、古陈楠、王亚飞、宫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单位)曹某某、陈某某、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关海涛、任进勇等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1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各1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露、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被告人刘露先后在盐城市大丰区、盐城市射阳县注册成立了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射阳县**菊花制品有限公司,合计3家公司;被告人古陈楠先后在宿迁市泗阳县、泗洪县、盐城市射阳县注册成立了宿迁**中草药有限公司、宿迁**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县**菊花制品有限公司,合计3家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刘露通过古陈楠、王亚飞、宫伟等人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古陈楠通过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案发,被告人刘露利用自己成立的3家公司,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宫伟等人介绍,为常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医药有限公司、江西**药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94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18369941.9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122890.0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1492832元;被告人古陈楠利用自己成立的3家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医药有限公司、丰城**医药有限公司、四川**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西藏**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医药有限公司、云南**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药业有限公司1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82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35806223.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667791.6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0474015.05元;同时,被告人古陈楠通过他人成立的射阳**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丰城**医药有限公司2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0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6685353.0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41810.8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627163.88元。其中,被告人刘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94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18369941.9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122890.0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1492832.01元;被告人古陈楠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56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60861518.3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732492.5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594010.87元;被告人王亚飞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1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8622548.6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65833.3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088382元;被告人宫伟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40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1337313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273432.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646565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宫伟等人介绍,以其成立的3家公司的名义,为以下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介绍,分别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常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177108.5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10108.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887217元。以上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常德**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其中,被告人刘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177108.5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10108.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887217元;被告人古陈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177108.5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10108.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887217元;被告人王亚飞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177108.5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10108.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88721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介绍,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常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097661.5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56602.4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454264元。以上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常德**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6年8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介绍,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常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079446.9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53506.0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432953元。以上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常德**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宫伟介绍,分别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4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337313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273432.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646565元。以上1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部分抵扣的进行税款合计人民币1539948.21元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被告人刘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4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337313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273432.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646565元;被告人古陈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4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337313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273432.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646565元;被告人王亚飞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7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445440.1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55724.8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201165元;被告人宫伟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4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337313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273432.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6465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宫伟介绍,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222366.6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77802.3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00169元。以上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6年9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王亚飞、宫伟介绍,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223073.4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77922.5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00996元。以上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3)2016年10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宫伟介绍,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31460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3348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048085.4元。以上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4)2016年10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宫伟介绍,以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8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6130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84225.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397315.2元。以上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3.2017年11月,被告人刘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古陈楠介绍,以射阳县**菊花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19700.8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9349.1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59050元。以上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于2018年11月已将该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被告人刘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19700.8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9349.1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59050元;被告人古陈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19700.8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9349.1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59050元。

(二)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其成立的3家公司的名义,为以下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5份,金额2265730.99元,税额294545.01元,价税合计2560276元。

2.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中药材有限公司、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9239236.9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201100.8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440337.75元。以上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广东**制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中药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6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858705.9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01631.7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360337.75元。以上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广东**制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

(2)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8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380530.9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99469.0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080000元。以上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广东**制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

3. 2015年9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8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703957.5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51514.4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055472元。以上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

4.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丰城**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197486.7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45673.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743160元。以上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丰城**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

5.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四川**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9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688884.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39555.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428440元。以上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四川**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

6.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中药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106877.8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3894.1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250772元。以上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

7.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7份,金额6541312.37元,税额850370.63元,价税合计7391683元。

8. 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宿迁**中药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251968.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92755.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544721.3元。以上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于2017年2月已将该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

9.2017年8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射阳**菊花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云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990801.8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8988.1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99790元。

10. 2017年11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射阳**菊花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19965.8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9394.1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59360元。以上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于2018年11月已将该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成立的射阳**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丰城**医药有限公司2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 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成立的射阳**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为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3 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817860.1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09036.6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126868.8元。以上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于2016年7月已将该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

2. 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古陈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成立的射阳**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为丰城**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7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867492.8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32774.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500267.08元。

被告人刘露、古陈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亚飞、宫伟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7月30日到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宫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宫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露、古陈楠、王亚飞、宫伟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代理了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和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账目。后应被告人刘露的要求,通过自己或通过张某乙为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身份信息共计14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搜集来的身份信息,为被告人刘露的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6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6071168元,以上63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789251.84元。2016年9月,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露、古陈楠的要求,编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等,以1%的开票点向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和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金额人民币6000109.54元,上 6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780014.2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应被告人刘露的要求,通过自己或通过张某乙为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身份信息共计14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搜集来的身份信息,为被告人刘露的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6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6071168元,以上6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789251.8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曹某某应被告人刘露的要求,自己或通过张某乙为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身份信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搜集来的身份信息为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2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270900元,以上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295217元。

(2)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曹某某应被告人刘露的要求,自己或通过张某乙为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身份信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搜集来的身份信息为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4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800268元,以上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494034.84元。

2、2016年10月,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露、古陈楠的要求,编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等,以1%的开票点向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和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金额人民币6000109.54元,以上 6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780014.2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

(1)2016年10月,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1%的开票点向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3000054.77元,以上 3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90007.12元。

(2)2016年10月,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1%的开票点向盐城市大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3000054.77元,以上 3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90007.12元。

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古陈楠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亚飞、宫伟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刘露、古陈楠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亚飞、宫伟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帮助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被告单位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曹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单位射阳县**菊花专业合作社、被告人陈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宫伟、王亚飞、曹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露、古陈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红

代理检察员:沈莉莉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露、古陈楠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亚飞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居委会**楼**号**户、被告人宫伟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居委会**小区**栋**室、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居委会**组、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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