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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青县、崔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刘青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乡**村**号。2007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左春敏,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青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镇**村**路**号。1997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4年11月29日因诈骗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教唆他人吸毒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 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镇**村**号。2019 6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沐鑫、赵苗苗,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乡**村**号。2019 6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乡**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青县、韩青周、曹某某、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韩青周涉嫌寻衅滋事罪,刘青县、崔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于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16年以来,刘青县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赵某甲、韩青周、崔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常年在临城县境内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形成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悉劣的社会影响。

1、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1月份,刘青县纠集赵某甲(另案处理)、韩青周、曹某某等人欲在内丘县石关村老虎山上非法采矿。因与正在山上开采石头的闫某某发生纠纷,刘青县指使韩青周、杨某甲、史某某等人在老虎山上巡山,巡山过程中韩青周、杨某甲、史某某对闫某某手下工人进行驱赶。2016年11月25日上午,韩青周、杨某甲、史某某再次去山上驱赶工人时,闫某某组织一伙人将杨某甲、史某某打伤(另案侦查)。2016年11月25日下午5点多钟,刘青县又纠集了韩青周、曹某某、杜某某等十余人开车到老虎山准备报复闫某某,因当时山上没人,刘青县指使韩青周、曹某某、杜某某等人将闫某某放在老虎山桃沟附近的钩机和空压机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39900元。

     2、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18日下午,刘青县以护坝施工队施工时将土弄到其地里为由,刘青县(已判刑)酒后伙同韩青周、刘某甲(已行政处罚)、魏某甲(已行政处罚)、杨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到施工工地随意殴打工地的看门人王某乙,随后韩青周等人又在刘家辉村南公路半坡养鸡房附近随意殴打工人陈某甲、黄某某、孔某某、赵某乙、王某丙等人。其中李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王某乙、孔某某有不同程度的伤情。

     3、非法采矿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青县、崔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刘某甲、王某甲、杨某丙(在逃)、陈某乙(在逃)、邵某某(在逃)等人在临城县石城乡刘家辉村北、魏家辉村西南等域非法采挖砂石。刘某甲主要负责统计每日采砂量及采砂现场生产管理,王某甲主要负责组织车辆向砂场运输沙子。刘青县、崔某某等人将非法采挖的砂石出售给季某某、刘某乙等人,非法获利达到15万余元。刘青县在魏家辉村西南非法采砂地系租用何某某(在逃)的四荒承包地,何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刘青县非法采矿现场数铲数并从刘青县非法开采的砂石中每方抽取3块钱。魏家辉村村民魏某乙、魏某丙、赵某丙等村民对刘青县团伙非法采砂进行检举揭发时,刘青县为了达到非法采矿的目的带人到三人家中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孔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青县、韩青周等人的供述与辩解;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县、韩青周、曹某某、杜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青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青县、崔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刘青县、韩青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利锋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青县、韩青周、崔某某、王某甲、杜某某、曹某某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刘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原址。

2.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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