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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靖、伍庆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995号 

  被告人刘靖,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路**段**号,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伍庆有,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靖、伍庆有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黄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德阳市旌阳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13日凌晨,黄某某在民警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9 月21日,被告人刘靖驾车将黄某某送至被告人伍庆有家中,刘靖给伍庆有说黄某某出了事情,并叫伍庆有给黄某某找个地方躲几天,伍庆有提议去其朋友周某某(另案处理)家,随后刘靖驾车搭乘黄某某、伍庆有,并由伍庆有带路到了周某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家中伍庆有给周某某说其朋友黄某某出了事情,想在周某某家租房躲几天,周某某同意。后黄某某在周某某家中对刘靖、伍庆有、周某某说其在柏隆镇老果寺附近制造毒品,被警察发现了,所以才跑出来躲几天。之后黄某某指使伍庆有帮其购买食品、香烟等物品放于周某某家中。除2020年1月20日左右至3月26日,黄某某离开过周某某家外,从2019年9月21日至被抓获,黄某某一直躲藏在周某某家中。黄某某在周某某家躲藏期间,刘靖多次前往探望。

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周某某家中将黄某某抓获,在周某某家附近一农田内将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庆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靖、伍庆有明知黄某某系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帮助其窝藏,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庆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伍庆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伍庆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伍庆有有期徒刑2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0月1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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