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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靖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038号

被告人刘靖,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靖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苹果院,以能够帮助商户购买车位为名,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0000元,诈骗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约188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4400元,诈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110000元,诈骗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172000元,诈骗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36000元。

被告人刘靖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靖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荣某某、王某甲、武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陈述,证人毛某某、王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贾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及其他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靖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19年8月16日

附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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