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顺参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6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顺参窜至海口市美兰区**岛**城旁**水果茶店内,乘人不备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一部白色iphone x手机。经海口市物价局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477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顺参窜至海口市美兰区**岛**路**号**麻辣烫店内,乘人不备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白色iphone x手机和一部白色iphone xsmax手机。经海口市物价局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0085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顺参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被盗手机单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顺参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顺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顺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顺参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顺参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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