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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颖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刘颖,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颖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4日至10月12日、自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9月14日、自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19年1月27日至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刘颖因经营亏损造成巨额负债,后被告人刘颖为归还债务,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办理保险单贷款垫资、大额存单取款垫资等金融业务,给予高额利息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同时虚构还款能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款,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颖采取上述手段,在本市河西区、北辰区等地,骗取1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448,273.54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被害人投资利息及偿还个人债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颖与杨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光大银行围堤道支行**,以办理大额存单取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3‰为由,收取杨某某及其朋友高某甲人民币8,195,000元,返还人民币7,576,890元,尚有人民币618,110元未归还。

2、被告人刘颖与高某乙系邻居关系。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光大银行围堤道支行**,以办理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2‰为由,收取高某乙人民币100,000元,返还人民币20,500元,尚有人民币79,500元未归还。

3、被告人刘颖通过高某乙认识其姐高某丙,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光大银行**,以办理贷款垫资业务,给予日息2‰为由,收取高某丙人民币600,000元,返还人民币127,100元,尚有人民币472,900元未归还。

4、2016年7月,被告人刘颖经高某乙介绍认识李某甲及其母李某乙,后以公司保单贷款业务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虚假保单贷款业务协议、公司合作协议等材料骗取对方信任,多次向李某甲、李某乙借款,之后又虚构个人在光大银行有人民币3000万冻结存款,以盘活资金为由继续向李某甲借款,至2017年9月,共计向李某甲、李某乙借款人民币9,146,165.64元,返还人民币4,356,912.10元,尚有人民币4,789,253.54元未归还。

5、2016年8月,被告人刘颖经高某乙介绍认识韩某甲,同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光大银行围堤道支行**,以办理贷款垫资业务,月息可达3%为由,收取韩某甲人民币303,600元,返还人民币35,700元,尚有人民币267,900元未归还。

6、2016年8月,被告人刘颖通过韩某甲认识其姐韩某乙,同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光大银行**,以办理贷款垫资业务,月息可达3%为由,收取韩某乙人民币100,000元,返还人民币9,800元,尚有人民币90,200元未归还。

7、被告人刘颖与马某甲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原系光大银行**,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2.5-3‰为由,共计收取马某甲及其姐马某乙人民币442,000元,返还人民币117,000元,尚有人民币325,000元未归还。

8、2016年9月,被告人刘颖与郝某甲因旅游购物结识,2017年2月至8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在做金融项目,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1.5-2‰为由,收取郝某甲人民币198,700元,返还人民币55,828元,尚有人民币142,872元未归还。

9、被告人刘颖与韩某丙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原在银行做POS机业务,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2‰为由,收取韩某丙人民币1,640,200元,返还人民币1,167,620元,尚有人民币472,580元未归还。

10、2017年3月,被告人刘颖经他人介绍认识马某丙,同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颖自称光大银行**,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3‰为由,收取马某丙人民币3,800,000元,返还人民币956,000元,尚有人民币2,844,000元未归还。

11、2015年初,被告人刘颖通过微信结****,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刘颖以办理平安银行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2-3.5‰为由,收取贺某某人民币272,300元,返还人民币177,013元,尚有人民币95,287元未归还。

12、被告人刘颖通过网络结识班某某,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颖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2-3‰为由,收取班某某人民币166,300元,返还人民币26,081元,尚有人民币140,219元未归还。

13、被告人刘颖通过微信结****,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刘颖谎称与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有业务往来,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3‰为由,收取边某某人民币4,308,000元,返还人民币1,211,424元,尚有人民币3,096,576元未归还。

14、2017年7月,被告人刘颖经他人介绍认识周某某,同年7月至9月,被告人刘颖以办理平安银行保单贷款垫资业务,周息可达1%为由,收取周某某人民币1,742,500元,返还人民币444,305元,尚有人民币1,298,195元未归还。

15、2017年8月,被告人刘颖经朋友介绍认识潘某某,同年8月至9月,被告人刘颖以办理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单贷款垫资业务给予高息为由,收取潘某某人民币3,438,000 元,返还人民币2,015,270元,尚有人民币1,422,730元未归还。

16、2017年9月,被告人刘颖经朋友介绍认识张某某,同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颖以办理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单贷款垫资业务,日息可达2-3‰为由,收取张某某人民币307,000元,返还人民币77,299元,尚有人民币229,701元未归还。

17、被告人刘颖与谭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颖以办理保单贷款垫资业务给予高息为由,收取谭某某人民币73,469元,返还人民币10,209元,尚有人民币63,260元未归还。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刘颖在福建省厦门市厦门车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合作协议、个人存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齐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颖的供述和辩解;

6、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448,283.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 颖

2019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颖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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