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风、李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风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从湄潭县湄江街道茗城外滩TS酒吧饮酒后,步行至“老板娘夜宵店”对面时,看见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公交站台旁一辆“鬼火”牌二轮摩托车的尾灯是亮起的,刘风就与张某甲商量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刘风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李宇去将该摩托车骑走。李宇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黄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茗城外滩“老板娘夜宵店”处,黄某某下车驾驶张某乙的“鬼火”牌二轮摩托车离开现场,途中由李宇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到湄江街道天壶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后黄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到湄江街道黄泥沟路口张某甲的租房处。
2020年6月8日凌晨0时许,张某甲等人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准备去遵义销赃,停在湄潭县湄江街道三小路口处时被人发现报警,民警到场向张某甲扣押了盗窃的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乙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35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风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李宇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鬼火”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责任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风、李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风、李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李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风、李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风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刘风、李宇酌情从轻处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风指使他人盗窃摩托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宇驾驶车辆将他人送到现场盗窃摩托车,离开途中又帮助驾驶盗窃的摩托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宇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风、李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风、李宇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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