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风琴、吕昕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7〕57号

被告人刘风琴,曾用名:刘凤琴,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楼**号,暂住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室。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昕,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层**号,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街。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孟超,绰号“光头”,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院**栋**号,暂住西安市**路****小区****室。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风琴、吕昕、候孟超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刘风琴、吕昕乘坐由被告人候孟超驾驶的陕A****S比亚迪轿车由西安前往成都,准备购买毒品。在成都,经候孟超介绍,刘风琴、吕昕以35000元的价格从一不知名成都毒贩处购得冰毒500克。7月11日,刘、吕二人携带毒品乘坐候孟超驾驶的陕A****S比亚迪车辆返回西安。在西安,刘、吕二人根据出资额将所购毒品进行了分配。

2015年9月15日晚,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大庆路附近抓获候孟超,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小袋白色晶状物,后在其所住房间内查获白色晶状物三小袋,共计净重5.0584克,后公安人员在候孟超配合下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战某某。2015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莲湖区**街**小区**号楼抓获吕昕,当场在其住处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3包,黄色盒子装的白色晶状物1盒,共计净重65.3792克,查获淡黄色粉末状物1包,净重2.3336克,查获白色块状颗粒物1包,净重50.7473克。后公安人员在**街**小区**门口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席某某。2015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园**小区内抓获刘风琴,当场从其随身携带包中查获白色粉状物11包,净重14.2492克,白色晶状物9包,净重95.9018克,红色颗粒物10粒,净重3.8802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吕昕处查获的淡黄色粉末状物及白色块状颗粒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成份,从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海洛因,从查获的红色颗粒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份。

另经查,2015年5月份,被告人刘风琴在西安市小北门附近以5600元的价格卖给吕昕冰毒20克。2015年下半年,吕昕多次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席某某出售冰毒约20克。2015年,候孟超以2100元的价格向战某某贩卖冰毒约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毒品提取及称量、指认毒品的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琴、吕昕、候孟超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风琴、吕昕、候孟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娟

2017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