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刘飞云,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道**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99********,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住四川省会理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飞云、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飞云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宋某甲(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朱某乙(未满十四周岁)从贵阳市出发来到四川省南充市,并找到被告人戚某某。肖某某安排朱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朱某乙通过手机微信、陌陌、探探与附近的人聊天招嫖。当晚23时许,肖某某安排朱某乙到被害人李某乙入住的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308号“金玉丽都假日酒店”房间,朱某乙让李某乙转600元嫖资到其聊天的微信上,朱某乙后来在房间内以上卫生间为由,在卫生间内通过发信息的方式通知肖某某,肖某某、宋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及被告人刘飞云、戚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乙入住的房间,以朱某乙是私自从夜总会出来的为由,采取推搡、威胁的方式让李某乙拿6、7000元出来,被害人李某乙被迫向肖某某团伙微信转账14OO元。
2018年10月20日0时许,肖某某团伙通过网上招嫖联系上被害人宋某乙,肖某某安排朱某乙到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123号11幢“豪美商务宾馆”303号被害人宋某乙入住的房间,朱某乙到房间叫宋某乙先支付嫖资,遭宋某乙拒绝后离开,随后肖某某、宋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及被告人刘飞云来到受害人宋某乙入住的房间内,以朱某乙是其妹妹为由,通过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迪使宋某乙微信向肖某某团伙微信转账1000元。
2O18年10月23日2时许,肖某某团伙通过网上招嫖联系上被害人赵某某,肖某某安排朱某乙到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82号“天圣商务宾馆”318号被害人入住的房间,肖某某、宋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及被告人刘飞云尾随进入房间,通过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迫使赵某某用支付宝向被告人刘飞云转账731元,同时向肖某某提供的一个支付宝商户收款码转账298.87元。
2019年1月1日13时50分,重庆铁路公安处达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达州车站将刑拘在逃的被告人刘飞云抓获;2019年1月11日16时10分,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一酒店房间内将在逃的被告人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云、戚某某伙同其他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飞云、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飞云、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刘飞云:1307858****;戚某某:1888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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