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刘飞,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捕前无固定住所。2017年1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刘飞与被害人王某某靖通过微信结识,通过交往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变卖房产、财产解冻、母亲病重急需用钱为由欺骗被害人王某某,截止2019年4月共计骗取865660.52元。(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飞房产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飞的供述;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剑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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