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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飞诈骗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刘飞,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1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如东县******号。被告人刘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飞虚构提前向其预缴2020年购买虾料的款项,就能获得百分之二十返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徐某某、陆某某等人向其缴纳了1090000元。后所骗款项均被其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刘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被告人刘飞的户籍证明、收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安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飞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飞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飞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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