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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香娥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香娥,女,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乡**村。因盗窃,于2011年7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香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香娥推门进入平阳县昆阳镇**村**路**号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走其放置于卧室床头柜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香娥推门进入平阳县**镇**村**路**号被害人向某某的家中,盗走其家中现金人民币18000余元。

3.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香娥推门进入平阳县**镇**村**路**号被害人钱某某的家中盗窃时,被其当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平阳县公安局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认定通知、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向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香娥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香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香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娜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刘香娥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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