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刘香桥(绰号Z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香桥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开始,白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市租赁新城国际、东源国际、金港国际娱乐城等地的房屋设置窝点,利用互联网架设以赌博为名的诈骗平台,对中国境内的公民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该网络犯罪集团发展下级“代理”,招募前、后台人员,为下级“代理”提供电脑、手机、微信号等实施网络诈骗的工具,又由下级“代理”招募“键盘手”,设组长对“键盘手”分组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食宿、上下班等。随后,该网络犯罪集团在上述地点,由前台人员为手机刷机,在“微信”、“探探”、“陌陌”、“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由“键盘手”使用虚假的姓名、照片、身份等,在上述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交友,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可以在“华联金融”、“京东理财”等平台为被害人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在平台开户充值,参与虚假的网络赌博,并联系前台人员让被害人先期小额盈利,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后通过前、后台人员的对接和控制,使被害人不能提现,又以被害人卡号异常、账户被冻结、需交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充值,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充值资金(俗称“杀猪盘”)。
2019年2月,被告人刘香桥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Z组“键盘手”。经查证,2019年2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香桥参与诈骗被害人余某某、母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07595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香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母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香桥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香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香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香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香桥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香桥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 刘 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香桥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67310****;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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