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刘马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房。1987年8月因扒窃被劳教二年;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徒刑六年;2018年10月10日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道**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栋**单元**房。2000年10月因犯销售脏物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为在长沙市开福区**期**栋,采用工具撬锁的方式撬开被害人谢某某居住的**房的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采用工具撬锁的方式撬开被害人陈某某所居住的**房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3.2019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马力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绿地***栋采用工具撬锁的方式,先后撬开被害人彭某某居住的**房和被害人孙某某居住的**房的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019年8月29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刘马力。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户籍资料、刑事侦查照片、扣押经过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马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马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马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马力、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