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鹏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渝北区**办事处**中路**号**大厦**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鹏程、朱全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刘鹏程与被告人朱全商议一起生产和销售气枪配件营利,由刘鹏程主要负责联系机械加工厂生产气枪配件,朱全主要负责产品销售。2019年7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刘鹏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街道**中路**号**大厦**单元**楼**号房间及洋河大厦**单元**楼号房间中搜查出各类气枪散件1100余件,在刘鹏程联系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组的机械加工厂房中发现生产出的气枪散件500余个。经广公物鉴(痕)字【2019】034号鉴定:对搜查出合计1675件枪支散件进行鉴定,检材中1574件中有95%属于气枪枪支散件,一支组装气枪被认定为气枪半成品。
被告人刘鹏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被告人刘鹏程到案后协助抓获了被告人朱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程、朱全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配件1490余件,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刘鹏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鹏程协助抓获被告人朱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鹏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对被告人朱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赞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鹏程、朱全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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