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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鹏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刘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单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鹏明知是装有毒品的包裹,仍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黄葛邮政所予以收取,之后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持有的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115.65克。

经检验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5.4%16.4%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的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邮政快递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搜查、扣押、提取、称重、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15.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美玉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刘鹏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40盘),散页材料7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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