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鹏飞盗窃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鹏飞,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组。被告人刘鹏飞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7年6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吴中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鹏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鹏飞至本市姑苏区**东路**号**银行建设装修工地一楼,趁周围无人之际,窃得放在该处东南角的价值人民币18600元电缆,后以840元的价格卖至吴中区一废品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购买发票等;

2.证人范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鹏飞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刘鹏飞、证人左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鹏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鹏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鹏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鹏飞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