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鹤,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镇**路**街**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社区**号楼**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鹤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鹤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处方药复方曲马多共计人民币655450元,王某某将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的复方曲马多通过**物流有限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给被告人刘鹤,后被告人刘鹤通过微信、网络微店等方式将复方曲马多销往福建省上杭县、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河源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其中销售给福建省上杭县的周某某4738元、张某某2774元、李某某1076元,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3月6日,上杭县公安局民警从周某某处扣押复方曲马多5粒并送检。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复方曲马多中检出盐酸曲马多,盐酸曲马多含量为10.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复方曲马多、手机等物证;2.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抚顺望花分公司出具的物流信息记录、**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控股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记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鹤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8.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鹤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处方药复方曲马多共计人民币6554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苏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鹤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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