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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麦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麦后,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5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村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麦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麦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以其经营的陕县**村镇**商店为依托,通过其本人口头宣传和群众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当地群众公开吸收存款。期间,被告人刘麦后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8人,存款本金合计3342880元,支付利息45595.8元,已兑付本金26000元,尚未兑付本金331688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麦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注册信息、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员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麦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麦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麦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麦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麦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麦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玉红

检察官助理:芮小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麦后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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