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黔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黔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黔晋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租房外,用力将铁门摇开后进入屋内翻找财物,盗走人民币1300元,1个男士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9.68元)、2对黄金耳环及1个黄金珠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7.26元)以及一部金色OPPO R9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元)。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刘黔晋在监视居住期间,到被害人赵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号的住处,将住处木门锁推开后进入屋内翻找财物,盗走510个一元面值硬币和91元纸币,共计盗走人民币601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刘黔晋在安徽省舒城县杭埠街道领航电竞网吧被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杭埠派出所抓获归案后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监视居住期间再作案后,于2020年6月20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一奶茶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黔晋处依法扣押金色OPPO R9S PLUS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2020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从刘黔晋处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422元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黔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黔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黔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97.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黔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黔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10月30日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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