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刘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县**镇**庄第42-1户。2013年11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8月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龙至**镇**村**号**室被害人韦某某暂住处,推门入室,徒手拔掉正在充电的电源接口,窃得被害人韦某某放置于床上的价值人民币1,368元的VIVOZ5移动电话1部。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龙因有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在公安终审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6日其放于火箭村814号F2-105室床头的移动电话被窃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实火箭村814号F2-105室由其二人共同承租,供生活起居,被害人韦某某案发时在上址暂住的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相关可疑斑迹,经鉴定,不能排除在案发现场手机电源线上提取到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刘龙所留的情况。
4.被害人韦某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移动电话的价值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龙的到案情况。
6.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龙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刘龙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龙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龙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宁栖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龙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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