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刘龙,曾用名刘包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赌博,2017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龙在被害人杨某某(当时与刘龙是男女朋友关系,处于同居状态,同居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广场**栋**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某的**轿车(2018年1月购买,车辆价值519800元,车牌湘******)抵押给他人,后因经济拮据无力将该车赎回。被害人杨某某询问车子的去向时,被告人刘龙虚构车辆被其父亲开走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后来在被害人杨某某再三追问下,被告人刘龙才将车辆被自己抵押的事实告知被害人,因被告人刘龙无钱赎车,被害人杨某某又凑钱赎车。被告人刘龙在明知车辆无法赎回的情况下仍以帮被害人赎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90100元用于赌博。现被被告人刘龙抵押的**轿车已在河北找到,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9月8日
附项:1、被告人刘龙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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