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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龙辉诈骗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刘龙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汨罗市**乡**组,现租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小区。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9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龙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龙辉虚构入伙承包工程、办理进入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经营、帮助打点领导、办理入园需要手续费等事实,隐瞒自己无实际操作能力的真相,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程某某、易某甲、梁某甲等人的信任,并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12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龙辉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刘龙辉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1800元;

3、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龙辉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易某甲人民币20000元;

4、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龙辉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人民币5028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龙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龙辉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黎某某、周某某、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程某某、易某甲、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龙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龙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龙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刘龙辉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龙辉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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