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刘龙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和住所地均在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龙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被告人刘龙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刘龙龙驾车经过宁远县宁嘉公路中科市政门口时,停下车后对沿路车辆逐一拉车门,后将被害人绍某某停放在宁嘉公路中科市政门口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的车门拉开,盗走被害人绍某某放在车内的江诗丹顿手表一块、威图牌鳄鱼皮手机一部、粉色华为牌手机一部,车后尾箱的红色中华牌中字香烟一包、白色和天下檀香香烟一包、紫色和天下牌普通香烟两条。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刘龙龙盗窃绍某某的华为手机价值为2242元,一包红色中华牌中字香烟价值为45元、一包白色和天下牌檀香香烟价值为100元、两条紫色和天下牌普通香烟价值为2000元。经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鉴定:被盗窃的一块仿江诗丹顿手表价值400元;被盗窃的一部仿威图牌鳄鱼皮手机价值1000元。被害人绍某某被盗物品总价值5787元。
被告人刘龙龙于2019年5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退还了部分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证结论、判决书等;2. 被害人陈述: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龙龙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龙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龙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龙龙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处刑,并处罚金,不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云芳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龙龙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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