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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故意杀人案)_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刑检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住陕西省**市**区**路****城*号楼****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将前妻被害人王*约至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办延园中学门口商量二人婚姻复合以及女儿探视问题时,因王*不愿和刘*继续交谈要离开,刘*便拿出事先购买的菜刀威胁王*要求继续与其交谈,王*随即逃跑至延园中学大门处时被刘*追上并拽倒在地,刘*用菜刀将王*的头、面部及左臂多处砍伤,后被延园中学保安王**及学生薛**等人将其手中的菜刀夺下,在夺刀的过程中王**、薛**二人手部被菜刀割伤。

经鉴定:王*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王**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战兵

2019年5月30

附:

1.被告人刘*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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