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巷**号,住顺昌县**小区**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酒后无证驾驶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工商所往顺昌城关方向行驶,行驶到顺昌塔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属醉酒。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顺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无证驾驶机动车和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6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