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则三,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8********,哈尼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乡**村民委员会**队**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路**号**房**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则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景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3月16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则三为了获取报酬接受境外毒贩的安排,在景洪市负责接应从境外送来到毒品然后交给买家。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则三接到藏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后,将双肩包藏匿于其位于景洪市**路**号**出租房**室衣柜旁的电视柜内。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景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前期侦查工作,在景洪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协助下,对被告人则三位于景洪市**路**号**出租房**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则三,并从其租住的房间电视柜内查获一个黑色双肩包,从包内查获用金黄色、淡黄色“观音王经典好茶”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7包。经称量,7包晶体状毒品共计净重6786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七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6786克等涉案物品及现场的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则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则三在侦查阶段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则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仍实施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则三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DVD光碟6碟,散件1页;
3.涉案物品扣押于景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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