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错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刚某某,无曾用名,无绰号,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6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 被西藏自治区错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第一次提请我院批准逮捕,9月25日我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错那县公安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错那县公安局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经我院批准,11月7日被错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错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刚某某、曲某某(死者哥哥)、米某某(死者)等72名村民在错那县***乡***村*组草场内割草,刚某某与曲某某因割草发生口角,经该组组长布某某、村民索某某劝解后,各自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割草。过了一会儿,死者米某某右手握着一块石头(成年人拳头那么大的),左手拿着捆草用的绳子,来到刚某某跟众人面前问:“刚谁打架了?”,刚某某就说:“是我,你能把我怎么样?”组长布某某站在米某某前面,索某某站在了刚某某前面准备劝架,米某某说:“谁也别拦着,打到谁活该。”布某某跟索某某稍躲了一下,米某某就拿着石头砸了刚某某的头部中间,刚某某就倒在地上。大概4分钟过后,刚某某起身时拿一块石头(成年人拳头大)砸向了米某某头部右侧。二人头部均流了血,然后刚某某准备将米某某摁倒在地时被众人拉开了。此时该村主任次某某赶到现场后训斥了二人,并让各自家属带到乡医院。当时村民洛某某用他的白色纤维手套替刚某某止血,曲某某用自己的迷彩手套给米某某止血。2019年9月10日早上11时许,米某某在其家中死亡。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米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刚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刚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11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4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赔偿1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编号分别为J001灰黑色、J002灰黑色、J003淡黄色石头、死者军绿色衣服上剪取的血迹6块、死者蓝色牛仔裤上剪取的血迹4块、死者蓝色胶鞋上提取的血迹2处、白色手套一副、迷彩手套一副、死者身上提取的血样一瓶、被告人刚某某身上抽取的血样一卡;2.户籍证明信、前科材料、赔偿损害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尼某某、布某某、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错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落桑卓玛
助理检察员:索朗仁庆
2020年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 册。
3. 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1份。
6. 一证通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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