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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刚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21时许,被告人刚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某在南海区**酒楼门口因争抢代驾客户而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刚某甲的堂兄弟刚某乙(另案处理)经过,与被告人刚某甲一起殴打被害人韩某某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韩某某被打伤后当场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将在场的被告人刚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某甲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刚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 :杜永德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刚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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