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初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16时许,饮酒后驾驶鲁A*****小型越野客车,自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东坦村出发,沿漩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查获后,被告人初某某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7±6.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初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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