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1时6分,被告人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赵公路与三分场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后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初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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