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街道**村**号。2005年11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初某某在其租房处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多次利用手机微信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为筹码打麻将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2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2.证人朱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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