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初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街道**村**号。2005年11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初某某在其租房处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多次利用手机微信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为筹码打麻将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2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2.证人朱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