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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初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昌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10月,被告人初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一郭姓男子(身份不详)以营利为目的在新湖总场**动漫城。郭姓男子占股40%,初某某和丁某某各占股30%,动漫城设置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每台8个操作单元),初某某负责动漫城经营管理和游戏机维修。2012年,动漫城又购入4台捕鱼机(每台6个操作单元)。2013年10月份,动漫城股东变为丁某某占股60%,初某某占股25%,杨某某占股10%,张某某占股5%,2014年初初某某从动漫城退股,获利20万元。

(二)2014年秋天,被告人初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祖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新湖总场开设**动漫城,其中初某某占股45%,李某某占股45%,祖某某占股10%。初期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2台(1台8个操作单元、1台6个操作单元),2015年10月份新购买了2台捕鱼机(各有6各操作单元)和1台单双机(6个操作单元),初某某负责动漫城的经营管理。2016年1月初某某从开心动漫城退出,获利30万元。

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初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向第六师公安机关打电话自首,后购买了回疆的火车票,在进站时被当地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初某某、同案犯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赌博机数量72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磊乐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现被羁押在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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