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12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队**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住**镇**村委会**村**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利某某先后租用本市厚街镇**小区一房间、厚街镇**村委会**公寓**房作为诈骗据点,在该房内与被告人姚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后二人另作处理)等人在该房里使用手机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扮女性与对方聊天,并以没有生活费、家庭困难等各种理由向对方借钱骗取他人财物。期间,利某某作为家长,负责安排房内人员值日打扫、买菜等。同住期间,姚某某共骗取杨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共计约12000元。经侦查,2020年6月17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厚街镇**村委会**公寓**房抓获利某某、姚某某等人。破案后,上述被骗款项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利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利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利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