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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方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77号

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利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5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居委****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区红**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方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0月27日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租用本市**区**巷**号**楼、本市**区**村**巷**号**楼、本市**区**村**巷**号**房作为仓库,从事贴标、销售假冒的Penfolds BIN系列品牌红酒,至2020年6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现场查获涉案Penfolds BIN系列品牌红酒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4316.36元)、防伪二维码21张,经审查,上述被查获的假冒Penfolds BIN系列品牌红酒实际销售价格总计人民币243567.34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方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们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惟被告人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利某某、彭某某、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锥

                              检察官助理 余琴

                              2020年11月3

                                   

1.被告人方某某、利某某、彭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8210226。

2.本案卷宗4册8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NO:0000952)中被告人方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扣押物品清单(NO:0000948)中的Penfolds BIN128系列3支、Penfolds BIN707系列1支;扣押物品清单(NO: 0000950)中利某某的苹果手机 1部;扣押物品清单(N0: 0000953)中彭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扣押物品清单(NO:0000947)中的Penfolds BIN2系列112支、Penfolds BIN8系列194支、Penfolds BIN28系列85支、Penfolds BIN128系列278支、Penf olds BIN389系列437支、Penfolds BIN407系列584支、Penfolds BIN707系列21支、防伪二维码4张、Penfolds中文商标19000张;扣押物品清单(NO:0000949)中的Penfolds BIN2系列157支、Penfolds BIN28 系列69支、Penfolds BIN8系列11支、Penfolds BIN128系列138支、Penfolds BIN389系列220支、Penfolds BIN407系列674支、Penfolds BIN707 系列67支、Penfolds Grange BIN95系列3支、防伪二维码21张。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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