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对利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路路,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在已吸食毒品K粉且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粤Y3****小型越野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由和顺方向驶往桂城方向,当车辆行至南海区大沥镇雅瑶广三高速桥底路段处时,与前方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碰撞,并造成其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利某某逃逸。同日17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2.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利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70299****。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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