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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地龙南县**镇**庙**号,现住龙南县**镇**道广场**路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由本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利某某与龙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公司,并担任销售总监职务,负责龙南*****有限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2018年9月,利某某在未经上级公司赣州*****有限公司及总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准下,私刻了“龙南*****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印章一枚,并在车辆销售协议上使用,涉及金额100余万元。

2019年9月27日,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9日,龙南县公安局接受谢某某提交的”龙南******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钟某某证人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利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印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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