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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91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于2018年2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粤Y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桂江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2020年6月9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92593****。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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