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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42号

被告人利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镇**村宇**网吧的网管,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在本市**镇**村**网吧内,趁被害人唐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唐某某掉落在身边地面上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2752.3元)。破案后,涉案财物被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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