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街**号。2015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利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便利店盗走一条荷花牌香烟,随后利某某又回到贺州市八步区**路**号**便利店盗走两瓶天之蓝白酒。经鉴定,该被盗的荷花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的两瓶天之蓝白酒价值人民币996元。
2.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利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便利店盗走一瓶丹泉白酒。经鉴定,该被盗的丹泉白酒价值人民币1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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