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预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嘉业商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红色广本牌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2、2018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市场“裕丰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红色飞肯牌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3、2018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市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4、2018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市场门口,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5、2018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市场“泰华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麻车饭堂北巷84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红色豪天牌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7、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好又新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8、2019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市场“乐家超市”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红色飞肯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38元),窃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利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利某某共参与盗窃8次,盗窃所得的财物共计价值超过人民币1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6.审讯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
4.缴获作案工具:六角钥匙1条、六角钥匙套筒l条、小刀l把。上述物品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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