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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03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北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预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嘉业商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红色广本牌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2、2018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市场“裕丰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红色飞肯牌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3、2018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市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4、2018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市场门口,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5、2018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市场“泰华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麻车饭堂北巷84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红色豪天牌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7、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好又新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窃后即逃离现场。

8、2019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市场“乐家超市”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红色飞肯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38元),窃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利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利某某共参与盗窃8次,盗窃所得的财物共计价值超过人民币1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6.审讯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

4.缴获作案工具:六角钥匙1条、六角钥匙套筒l条、小刀l把。上述物品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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