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03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村**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因酒驾被石排交警大队查获,由于害怕被拘留,黄某乙的妻子杨某某联系叶某某(另案处理),想通过叶某某找人免除黄某乙的处罚及拿回被扣押的车辆,叶某某声称可以办理此事,随即联系被告人利某某帮忙办理。次日9时许,利某某与叶某某联系,谎称可以办理上述事情,但需要8万元“疏通关系”费用,并答应把其中5000元作为叶某某的“好处费”。后叶某某联系黄某甲等人,声称需要10万元“疏通关系”办理该事情。叶某某与黄某甲等人协商后,同意收取黄9万元用于办理该事情。黄某甲在本市石排镇向西***路**公寓**层办公室内通过手机银行转账9万元给叶某某。随后叶某某将其中5万元交给利某某。当天14时许,利某某、叶某某等人陪同黄某甲、黄某乙在石排交警大队处理酒驾一事。离开交警大队后,叶某某将剩下的2.5万元交给利某某。后黄某甲等人发现黄某乙的处罚并没有减轻或者免除,被扣押的车辆也不能取回,于是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聊天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利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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